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陳茲國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正諭間因106年度聲字第68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