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