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