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吳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林彩絹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