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趙翔 被 告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同時補正起訴狀應記載而漏未載明之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