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被 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70,998元【計算式:訴 之聲明第一項依原告提出房屋稅記載課稅現809,600+1,298,900+訴之聲明第二項1,062,498=3,170,9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