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林子珊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