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3號原 告 陳立夫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2,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1,19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