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 告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計成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眾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1,3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