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施瑞月 李彩鳳 超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碩賢 被 告 貿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錫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超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貿山有限公司應自附圖所示編號B、F、H、D、K、Y、M、X、P、R、T、V建物遷出;被告施瑞月、李彩鳳應將附圖所示編號B、F、H、D、K建物拆 除,將土地交付原告;被告超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應將附圖所示編號Y、M、X、P、R、T、V建物拆除,將土地交付原告。」又請 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查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業經重劃並登記,惟各建物實際分別占用何筆土地尚待本案重新測量,是本件暫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 (下同)102,000元/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5,070,000元(計算式:102000元/㎡×上開編號建物占用面積合計3285 ㎡=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2,039元(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土地,故原告於起訴狀主張以拆除建物價值核定訴訟費用,顯有誤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