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 告 游偉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桐林汽車行、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雙美交通有限公司、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