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3號原 告 陳玉珊即新和益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456元,應繳裁 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