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9號原 告 周麗琴 被 告 桐林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被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被 告 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被 告 雙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桐林汽車行等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19,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