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4號原 告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禹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偉間請求償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