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5號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