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不動產買賣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 告 陳逢德 被 告 羅廷嬌 被 告 賴旻毅 被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崇德燊鴻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不動產買賣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崇德燊鴻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