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緯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係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起訴繫屬本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71萬元,依當天臺灣銀行收盤時買入、賣出日圓之現金匯率平均為0.2634(買入0.2579,賣出0.2689),折合新臺幣(下同)2,821,0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