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環讚即讚成工業社所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 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