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98,047元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9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裁判費83,170元。逾期不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