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50,000元,應繳裁判費495,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5,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