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資融股份有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被 告 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宋育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 萬2,5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6萬9,78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萬9,2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