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李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