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余全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1,9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29,8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