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翁惠清 上列原告對被告產力實業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