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林獻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