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上當事人與被告黃士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