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9號原 告 詰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芊華國際商行即廖婉廷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