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許純純 上原告與被告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