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蘭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楊天生 楊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7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5萬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0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