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比帝王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元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貫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