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葆禎 訴訟代理人 林介隆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訴訟代理人 陳嘉慧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