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15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3,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