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 訴 人 張正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800元,應徵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6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