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 訴 人 廖婉廷即芊華國際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詰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1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53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