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89號 原 告 優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味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仁 被 告 陳憬南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 年度附民字第396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4 萬0639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將利息減縮自106年5月25日起算(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售原告公司藥品、收受藥品貨款及辦理客戶退貨等業務。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利用向附表所示各該原告公司之客戶接續收取貨款或收受退貨藥品之機會,將應繳回原告公司之貨款或退貨之藥品,挪作他用或變賣,予以侵占入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同意原告之請求。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在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4 萬0639元,及自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據被告於106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1頁),核屬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認諾之表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法院毋庸再調查證據,即應本於該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另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係本於被 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本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期間 │侵占之貨款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1 │真生診所 │105年3月4日至105│91,674元 │ │ │ │ │年8月16日間 │ │ │ ├──┼───────┼────────┼───────┼─────┤ │ 2 │陳台祝診所 │105年4月8日至105│52,338元 │含變賣退貨│ │ │ │年9月30日間 │【69,848元,扣│藥品之所得│ │ │ │ │除退貨款17,510│8,240元 │ │ │ │ │元】 │ │ ├──┼───────┼────────┼───────┼─────┤ │ 3 │天成診所 │105年3月23日至 │120,526元 │ │ │ │ │105年9月29日間 │ │ │ ├──┼───────┼────────┼───────┼─────┤ │ 4 │安心婦產科診所│105年4月15日至 │100,420元 │含變賣退貨│ │ │ │105年10月19日間 │ │藥品之所得│ │ │ │ │ │32,400元 │ ├──┼───────┼────────┼───────┼─────┤ │ 5 │李偉明診所 │105年7月1日 │3,500元 │ │ ├──┼───────┼────────┼───────┼─────┤ │ 6 │和生診所 │105年4月7日至105│13,680元 │ │ │ │ │年7月20日間 │ │ │ ├──┼───────┼────────┼───────┼─────┤ │ 7 │林育民診所 │105年8月25日至 │132,440元 │ │ │ │ │105年10月6日間 │ │ │ ├──┼───────┼────────┼───────┼─────┤ │ 8 │徐內科診所 │105年7月26日 │1,440元 │ │ ├──┼───────┼────────┼───────┼─────┤ │ 9 │張素瑜婦產科診│105年4月6日至105│68,000元 │含變賣退貨│ │ │所 │年10月3日間 │ │藥品之所得│ │ │ │ │ │25,500元 │ ├──┼───────┼────────┼───────┼─────┤ │ 10 │許耳鼻喉科診所│105年3月18日至 │8,000元 │ │ │ │ │105年7月1日間 │ │ │ ├──┼───────┼────────┼───────┼─────┤ │ 11 │智康藥局 │105年5月13日 │11,900元 │ │ ├──┼───────┼────────┼───────┼─────┤ │ 12 │駿朋診所 │105年3月18日至 │191,402元 │含變賣退貨│ │ │ │105年10月4日間 │ │藥品之所得│ │ │ │ │ │14,226元 │ ├──┼───────┼────────┼───────┼─────┤ │ 13 │蘇益寬小兒科診│105年6月20日至 │25,260元 │ │ │ │所 │105年8月5日間 │ │ │ ├──┼───────┼────────┼───────┼─────┤ │ 14 │健康耳鼻喉科診│105年4月12日 │7,350元 │ │ │ │所 │ │ │ │ ├──┼───────┼────────┼───────┼─────┤ │ 15 │隆安聯合診所 │105年3月10日至 │44,810元 │ │ │ │ │105年7月27日間 │ │ │ ├──┼───────┼────────┼───────┼─────┤ │ 16 │六寶診所 │105年6月30日 │3,040元 │ │ ├──┼───────┼────────┼───────┼─────┤ │ 17 │員宏診所 │105年3月14日至 │24,500元 │ │ │ │ │105年4月28日間 │ │ │ ├──┼───────┼────────┼───────┼─────┤ │ 18 │學府藥局 │105年4月7日至105│12,600元 │ │ │ │ │年6月2日間 │ │ │ ├──┼───────┼────────┼───────┼─────┤ │ 19 │東新藥局 │105年6月16日至 │13,510元 │ │ │ │ │105年8月5日間 │ │ │ ├──┼───────┼────────┼───────┼─────┤ │ 20 │益春藥局 │105年3月21日至 │13,671元 │ │ │ │ │105年8月11日間 │ │ │ ├──┼───────┼────────┼───────┼─────┤ │ 21 │健生藥局 │105年3月25日 │2,800元 │ │ ├──┼───────┼────────┼───────┼─────┤ │ 22 │科學藥局 │105年3月7日至105│80,678元 │含變賣退貨│ │ │ │年10月7日間 │ │藥品之所得│ │ │ │ │ │6,300元 │ ├──┼───────┼────────┼───────┼─────┤ │ 23 │恩生婦產科診所│105年4月1日至105│17,100元 │ │ │ │ │年6月17日間 │ │ │ ├──┴───────┴────────┴───────┴─────┤ │小計:1,058,149元 │ │應扣:17,510元(客戶退貨款) │ │合計:1,040,63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