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98號 原 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6年2月21日簽訂「五餅二魚雲端連鎖加盟商運系統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委由原告開發雲端連鎖加盟商運系統(下稱系爭系統),並由原告代購系爭系統所需之硬體設備。而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566元,說明如下: ⒈代購硬體設備費377,566元: 原告已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約定為被告代購硬體設備,並代為支付硬體設備款項總計377,566元,故被告依系爭契約 第1條第2項約定,應給付原告硬體設備代購費377,566元。 ⒉系爭系統設計開發費30萬元: 被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於106年3月12日匯款12萬元,給付原告系爭系統第一階段設計開發費後,原告依約繼續完成系爭系統第二、三階段,故被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4項、第5項約定應給付原告系爭系統第二、三階段設計開發費 各18萬元、12萬元,總計30萬元。 ⒊分店軟體建置使用費16萬元: 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每間分店之分店軟體建置使用費為6萬元,被告將4間分店交由原告承作,原告已依約完成該4間分店之第二、三階段軟體建置,故被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應給付第二、三階段之分店軟體建置使用費 共16萬元。 ⒋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837,566元(計算式:377,566+300,000+160,000=837,566),扣除被告曾給付之10萬元後,尚有737,566元未給付。 (二)詎被告卻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拒不給付,屢經原告催討,至今仍未給付737,566元,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軟體硬體設備報價單(見本院卷第4至23頁、第40至 45頁)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代購硬體設備費、系爭系統設計開發費及分店軟體建置使用費合計737,566元,應屬有 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代購硬體設備費、 系爭系統設計開發費及分店軟體建置使用費請求權,並未明訂給付確定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債權,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6年8月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設址處所在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應於106年8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1頁)附卷可參,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37,566元 ,及自106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