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9號上 訴 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仲生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