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9號上 訴 人 葉仲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