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6號原 告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計成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被 告 眾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漢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