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5號原 告 周麗琴 被 告 桐林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被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被 告 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被 告 雙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