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 訴 人 寶島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上 訴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9053元((87383元×3)+(148968元×3 )=70905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56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