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5號上 訴 人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添進 人 被上訴人 趙信賓 林冠宇 林汝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35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