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蘭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維玲、陳獻民間因106 年度訴更(一) 字第6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