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郭芸禎 鄭睿紘 鄭湘婷 鄭瑞祥 柯淑珠 被上訴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因此上訴期間於109年1月8日24時屆滿。而 上訴人延至109年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 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