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鄭志宏 鄭志強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原告郭芸禎、鄭睿紘、鄭湘婷、鄭瑞祥、柯淑珠等五人與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受訴訟、扣除在途期間及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及上訴意旨略以:曾桂花於民國109年1月6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鄭志宏、鄭志強,爰聲請承受訴訟、扣除在途期間及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云云。 二、惟曾桂花並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鄭志宏、鄭志強以曾桂花之死亡為由,聲請承受訴訟、扣除在途期間及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云云,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其聲請及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