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郭芸禎 鄭睿紘 鄭湘婷 鄭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罹災死亡之勞工鄭志明的母親是「曾桂花」,原審(指本院)未予詳查誤載為「柯淑珠」,有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得已提起本件更正聲請云云。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才可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三、但本件就是聲請人與原告柯淑珠委任柯劭臻律師代理訴訟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也沒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有委任狀及原告歷次書狀附卷可證。至於原告柯淑珠的請求有沒有理由,是另一回事。從頭到尾,訴外人曾桂花都不是本件訴訟的當事人。所以,聲請人說本院判決將「曾桂花」誤載為「柯淑珠」云云,完全不實在,就是沒有理由。 四、附帶一提,如果是受委任代理訴訟的律師因過失損害聲請人的權益(例如:告錯人、上訴逾期),這和法院沒有關係。五、因此,原告聲請更正原判決,就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