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具狀說明所主張超額給付被告工程款之金額,以及此金額與已給付訴外人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整合作業費及利息等費用之關連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