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林苙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李文龍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完全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2,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扣除原告前 繳納70,300元,尚餘5,64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逾期不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繳納後,惠請先行通知本院,以儘速定期及排定履勘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