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 告 游偉霖 被 告 桐林汽車行 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雙美交通有限公司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