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9號聲 請 人 伸東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泰能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8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伸東行車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106年1月20日│868,630元 │AG0327240 │ │ │ │陳毅峰 │行分行 │ │ │ │ │ └──┴─────────┴─────────┴──────┴──────┴──────┴──┘